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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
学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
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厅分别就党校函授教育学历的有关问题请示我部。对此,我部重申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高等学校承担,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审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须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的人员中录取学生,并在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备案。被录取的学生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
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学校设置、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国家的有关要求不同,因此末纳入国民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按照《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精神,“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