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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
为规范我院社会用工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学院的正常工作,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及学院关于社会用工管理的相关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各单位社会用工的管理办法。
一、 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计划管理。
2、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约管理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社会用工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党政负责人、办公室及用工部门负者人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院根据工作需要设岗及所属各部门社会用工审定工作。
三、聘用基本条件及办法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应聘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
3、被聘用的临时社会用工须提供身份证、本人学历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违反政策一票否决)。农村劳动力须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证。
4、身体健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男女均在18周岁以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5、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设岗意见经学院批准后,按照岗位职责的任职条件和要求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院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后录用。
五、社会用工的管理及待遇
1、院社会用工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审核一次。
2、我院社会聘用人员待遇执行以下标准:
技能工资+上岗津贴+岗位津贴
中专毕业:500元/月、上岗津贴10元/日;(按考勤发放)
大专毕业:550元/月、上岗津贴10元/日;(按考勤发放)
本科毕业:650元/月、上岗津贴10元/日;(按考勤发放)
岗位津贴根据所在岗位、承担责任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3、院社会用工人员需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增加20元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年度考核优秀的增加奖励100元/月(期限一年或给以相应数额一次性奖励)。
4、院社会用工人员实行日工资资制。员工工资经部门考核、考勤后,由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制表,并院长签字批准后每半月发放一次,上半月工资在每月的20日左右发放,下半月工资在次月的5日左右发放。
5、院社会用工人员按〈学院职工考勤办法(试行)〉执行。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不享受学院的寒暑假。
6、院社会用工人员的人事档案鼓励委托学院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7、在本次改革中,若由于岗位工种调整,待遇低于原水平时,保留原待遇。
8、关于员工参加国家社会保险基本要求:1)学院录用的社会用工人员,原则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目前已录用未达到要求的近四年内应达到,否则予以解聘);2)试用期满后,应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否则不予年度考核和正常增加工资;3)学院外聘员工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4)从2010年起,补贴标准第一年为规定(养老:20%、医疗:7%)年度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规定年度费用总额的100%;5)外聘员工社保实施个人自愿缴费,单位集中报销制度(每年6、12月);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非徐州社会用工人员不能办理医疗保险的,鼓励回原籍办理社保。
以上各条款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从2010年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申请岗位 | |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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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或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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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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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参加射会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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