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成人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次数:1860

 

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面向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成【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企合作状况和专业特色,特制定我校2015年成人高等教育自主招生改革项目招生章程。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1、艰苦行业:煤炭企业、土木建筑类户外一线在职员工。

2、校企合作:与我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的企业、行业协会、兄弟院校、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员。主要培养包括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等相关支柱产业中的专业人才。

3、自主招生报考人员须经企业推荐公示合格。

二、招生专业及人数

本次自主招生是针对高起专层次,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限额,控制规模,具体专业如下: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学费(/年)

计划数

1

煤矿开采技术

2.5

2090

1000

2

矿井建设

2.5

2090

3

矿山机电

2.5

2090

4

矿井通风与安全

2.5

2090

5

建筑工程技术

2.5

2090

6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2.5

2090

7

工程造价

2.5

2090

8

建筑工程管理

2.5

1870

9

工程测量技术

2.5

2090

10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2.5

2090

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2.5

2090

12

给排水工程技术

2.5

2090

13

园林工程技术

2.5

2090

14

电气自动化技术

2.5

2090

15

机电一体化技术

2.5

2090

16

数控技术

2.5

2090

17

计算机应用技术

2.5

2090

18

工商企业管理

2.5

1870

19

会计电算化

2.5

1870

三、报名及交费

1、报名方式:相关企业推荐报名。

2、报名时间:本次自主招生报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按照考试院时间段分配,请及时关注我院网站招生学籍栏目通知)

120158月中旬,各企业单位将汇总名单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

220158月下旬,学校、企业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同时准备组织参加网上报名,集体确认工作。

3201510月上中旬,学校组织推荐人员参加自主命题考试。

3、考试报名费: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需交纳考试费80/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四、自主招生考试办法

1、自主招生考试方式:自主招生考试工作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在市招办监督与检查下,实行企业推荐,学校自主考试,择优录取。

2、考试科目设置为1+Y(“1和“Y”满分均为150分,总分300分)。

    其中:“1为文化素质综合考试,考试内容包含语文、数学(不分文理)、外语等科目。

Y”为职业技能测试,采取面试考试形式,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知识、技能、语言表达、对企业文化认知等基本素质。对具有本行业职业证书或执业证书的考生优先录取。

3、考核时间、地点

1)考核时间:201510月上中旬,上午文化考试,下午面试。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请大家关注我校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网站中的招生学籍栏目通知。

2)考试地点:以校本部考场为主,对于特殊艰苦行业中偏远的项目部,可送考上门,具体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五、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录取,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依据考生考核总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录取(考生考核总成绩=文化知识综合考试成绩+面试成绩)。相同分数的考生优先录取已获取职业证书或执业证书的考生。拟录取名单经公示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最终录取名单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为准。

六、监督机制

1、为保证推荐考核,择优录取招生选拔工作公平、公正,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纪检部门和专职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本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此次考试考核,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推荐考核、择优录取资格。

七、违规处理
   
凡在推荐考核、择优录取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八、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 邮政编码:221116    咨询电话:0516-83996078

    联系人:梁老师

    学院网址:http://cjxy.jsjzi.edu.cn/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