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成人高等教育自主招生考试工作手册
发布人: 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 2015-09-21   访问次数: 924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面向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成〔20157)的文件精神, 经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特制定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成人高等教育自主招生考试方案。

一、组织管理

在江苏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2015年成人高等教育自主招生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该方案开展考核工作,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确保自主招生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纪委、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后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牵头,由建筑工程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等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企业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

组长:曾凡远

副组长:王宗祥、徐勇、孙政

组员:梁晓弘、姜行远、张贯中、安爱霞、吕祖铜

二、考核对象

我校2015年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昂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泰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通达路面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展宇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心相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全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建校企合作。

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批,我院2015年共计组织一线员工近1200人参加自主招生考试,最后信息确认人数为1105人,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面向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采用员工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学院初审的方式确定参加考核的考生。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12名,道路桥梁工程技术42名,电气自动化技术27名,给排水工程技术51名,工程测量技术8名,工程造价112名,工商企业管理36名,机电一体化技术60名,计算机应用技术40名,建筑工程管理66名,建筑工程技术534名,建筑装饰工程技术38名,矿井建设10名,矿井通风与安全2名,矿山机电10名,煤矿开采技术15名,园林工程技术42名。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虑到企业一线在职员工工作的特殊性,本着一切为企业着想,一切为员工着想的原则,2015年设立自主招生考点3个,分别为徐州市、扬州市、镇江市,具体的考点地址及考核时间见下表。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核时间

1

镇江

镇江交通技师学院

2015926

2

扬州

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51012

3

徐州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51017

四、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为文化职业素质综合考试,总分150分。

文化素质综合考试考核语文、数学、英语内容。

1、语文:基础部分考核基本的字词语句和阅读理解,分值30分;根据给定的材料,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600字的文章,分值50分。

2、数学:考核基本的函数、导数、数列等基础知识,分值20分。

3、英语: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进行简单的英汉互译,分值10分。

4、职业技能测试采用笔试形式考核,主要结合考生自己的工作岗位,考核考生职业素养、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能力,分值40分。

五、监考与评分

1、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

2、每50名考生安排一名考务人员。

3、所有考试过程、阅卷、评分、记分等过程需在纪检人员监督下进行。考试结束后,考生成绩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考试相关原始档案交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部封存。

4、监考安排

  考:曾凡远

副主考:王宗祥

  考:顾君

  察:徐勇

  务:梁晓弘、姜行远

1)镇江考点

日期时间

内容

考场地点

监考教师

考务负责人

926

9:00~11:30

文化技能素质综合考试

30号楼501

朱勇、吴宏俊

梁晓弘

30号楼503

平、邵劲夫

2)扬州考点

日期时间

内容

教室

监考教师

考务负责人

1012

9:00~11:30

文化技能素质综合考试

C13307

陈肖斌 刘秋环

梁晓弘

C14207

李建雨 朱蓉

3)徐州考点

日期时间

内容

教室

监考教师

考务负责人

1017

9:00~11:30

文化技能素质综合考试

教三楼E201

尹小萍、袁丽萍

梁晓弘

姜行远

教三楼E202

张贯中、刘月

教三楼E203

孔凡荣、陈梦莹

教三楼E204

张枫、李怀超

教三楼E205

孟祥春、赵文瑜

教三楼E301

彭培鑫、杨晓芸

教三楼E302

马晓绛、吕祖铜

教三楼E303

黄兴荣、郭丽君

教三楼E304

孙峰、刁统美

教三楼E305

梁肖丹、范伟

教三楼E401

年立辉、张永红

教三楼E402

赖洁、王燃

教三楼E403

刘盛勇、王晓燕

教三楼E404

郭利、谢娴

教三楼E405

李高锋、李颖、

教三楼E501

宋生志、黄勇

教三楼E502

刘亚楠、刘家兴

教三楼E503

孙瑜、王庆磊

六、考试应急程序:

 

七、录取与公示

1、学院按照招生计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由我院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

2、通过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生所在单位公示的考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要求,将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后最终确定。

3、最终录取结果将在成人高考录取期间,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通知学生,办理入学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4、所有录取的新生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监督电话:0516-83889009

八、其他

考 场 纪 律(8:50宣读)

1、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正式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对。考生不得坐错考场或座位。

2、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中途不得退场;

3、考生只准携带正式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及规定物品,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涂改液等物品进入考场 。已经携带上述物品的考生,必须将其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考试后领回。开考后,考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或其他工具。

4、开考后,考生首先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姓名、专业等,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随意涂改。

5、考生一律用蓝、黑色字迹钢笔或圆珠笔一种工具答题,中途不得更换,更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的笔,否则试卷作废(需用铅笔画、涂的除外)。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成绩无效。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

7、考生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监考、巡视和场外考试工作人员。

8、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一、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在现场信息确认时签名认可。

二、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须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期间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科目试题全部答在答题纸上,其中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在答题纸规定的地方答题,未按规定区域答题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二、考试结束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三、违反本守则规定,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考生未带准考证、身份证

    不准进场。但如属忘带的,经主考批准,可先安排考生进场应试,但考生应委托他人取回,在本场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身份证交监考人员检查无误后,该生本场考试有效,否则无效。

    二、考生迟到超过十五分钟

    根据教育部2009年颁发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再参加本场考试。

三、开考前和考试中间监考员发现考生与证件上的照片不符

监考人员应先报告主考调查,于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核实情况,如确系代考,监考人员须详细填写《2015年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统一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并由代考者签名确认其代考行为。

四、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曾被拆封的异常迹象

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并暂停拆封。主考与监考人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入《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然后拆封分发试卷。

五、试卷启封后,发现份数不足,或者缺张、少页、重印、漏印、损坏等无法使用时

    监考人员立即报告主考,启封备用卷解决,若启用备用卷数量不够时,可使用尾数考场的余卷。因此而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可最长顺延30分钟。

六、所有试卷某处印刷字迹不清,或明显漏印字句

    监考人员立即报告主考,经答复后,由监考人员将正确的字句写在黑板上,并告诉考生在试卷上改过来。如无答复,应告诉考生,按自己的理解答题。

七、考生在考试时突然发病不能继续考试时

由监考人员做好考生的思想工作,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发病考生到考点医务室或医院就诊。同时考点应视考生的病情,在该科考试结束后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八、验收时,发现答题纸少收、漏收时

先由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草稿纸中查找,仍未发现后,应立即启封漏收答题纸的考场,并进行仔细检查,同时沿该考场到考务办公室的路线进行查找,如仍找不到,应督促二位监考人员仔细回忆收卷时的情景,以确定考生是否携卷离场。同时应迅速与该生取得联系,请考生来当面仔细了解情况,并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与监考人员和考生的谈话都应做好笔录。

对此类问题的发生不应传播,在适当范围内说明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安定人心。

九、考试期间,考生提出暂时离场要求

除考生特殊的身体原因外一般不予同意。考生确有特殊的身体原因,可向监考人员提出暂时离场要求,由监考人员向主考汇报,同意后,由流动监考人员全程陪同考生直至返回续考。

十、对提前(考试结束30分钟前)强行离场考生的处理

由监考人员劝说考生留在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如考生坚持提前强行离场、并不愿意在考点设置的滞留室等待,应告知考生提前离场属违纪行为,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若考生仍提前离场,监考员填写《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作违纪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

2015920